編者按:當我們翻開大本大本的制度匯編時,就會發現,相當比例的制度生命周期短暫,誕生不久即步入休眠狀態。
一、休眠制度的形式
休眠制度主要有以下形式:
1.“小題大做”。不論規范的對象具體情況如何,似乎部頭不夠大就是重視程度有問題,于是脫離實際追求形式,為了凸顯制度的書面成果,哪怕就是對一個十分簡單的工作建立一項制度,也要冠以指導思想、重要意義、措施辦法,要成部、成卷、成體系。本來一目了然的事情,一句話就可以規范,但唯恐一句話、一頁紙不被視為制度。因此,一定要把它“嚴謹”成被現有“制度文化”認可的書面形式,這就使大量的休眠制度或休眠制度內容“合情合理”地成為耗費大量資源的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。
2.潛規則化。當管理層的資源超越執行層的資源時,管理層的責任心越強、積極性越高,就越會在資源的支持下源源不斷地“生產”制度。執行層面對新生的、作用并不明顯但卻需要較大執行成本的制度,不是尋求落實的途徑,而是加速進行書面成果轉化。一旦書面成果誕生了,就可以讓時間的搖籃曲伴隨制度一起去休眠。這已成為管理層和執行層高度默契的潛規則。
二、制度休眠的原因
企業管理絕對離不開制度,但制度必須是切實可行的。制度與管理偏離得越多,制度休眠的可能性就越大。因此我們可以把這種制度與管理的偏離現象視為制度休眠的基因。這種基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:
1.在認識上,寄希望于制度可以規范一切。現在我們都習慣講“用制度管人”,于是就把制度建設得像法典一樣成部成卷,似乎誰的制度數量少誰就是人治、誰的管理就不規范。事實上,制度不是萬能的,不可能規范一切,特別是與員工精神層面相關的制度,其作用遠遠沒有流程型制度作用顯著。
2.在觀念上,認為有制度就比沒制度好。事實上,制度不過是管理的手段,因此制度必須為管理服務。當制度的發展超越管理資源的支持能力時,制度就要失去發揮作用的平臺,從而使制度的生命力大打折扣。就企業的管理實踐來看,與其建立沒有能力執行的制度,導致制度休眠,還不如沒有制度。
3.在體制上,機構決定制度。一般情況下,機構越多制度就越多,機構工作人員越負責,制度體系就越完備。當管理層與執行層的關系是小機關大經營時,管理層的主要精力是緊緊切合經營的,團隊的制度建設會更加貼近實際,制度的管理效率較高;當管理層與執行層的關系是大機關小經營時,管理層的主要精力容易受機關文化影響,潛心制度建設,團隊的制度往往超越團隊的管理需求,從而導致管理效率的下降、成本的增加。這樣的制度快速休眠是必然的。
三、休眠制度的危害
休眠制度不僅會影響到企業的效率,而且會波及企業的精神文化層面,給企業的發展帶來深遠的負面影響:
1.對企業文化的危害。休眠制度產生的“制度與管理分離”“有章可以不循”等現象,會以惡質文化的形式出現,通過企業的精神層面對員工工作熱情和主觀能動性產生負面影響。這樣的企業文化將長期危害企業的發展。
2.制度成本泛濫。一個休眠制度的規范作用可能喪失殆盡,但它作為一項制度的形式上的存在也必然要消耗管理資源。
3.影響決策層領導力。員工作為被制度規范的對象,不得不執行難以執行的制度。對于一個有志于在企業長期發展的員工來說,短期是對管理層失望,長期是對決策層失望。
4.造成對管理層的信任危機。當員工發現管理層運用潛規則,通過書面成果應付決策層時,制度的權威必然受到質疑,管理層在員工中的信任危機不可避免。
5.可能形成負面機制。一個制度的休眠往往是偶然的,而一系列的制度休眠就是機制出了問題。對于不具備可操作性的制度而言,它之所以可以源源不斷地誕生,說明從機制上有其生存的環境和空間。
四、休眠制度的催醒
1.認識上對制度準確定位。制度作為管理手段,是為經營管理服務的,永遠不能成為目的。制度建設必須建立在周詳的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之上。同時不要寄希望于制度能解決所有問題,特別是員工的精神層面的問題,制度要為文化的發展留有足夠的空間。
2.資源配置上做到均衡協調。制度的配置必須與經營管理水平相適應。 3.管理上建立制度落實“問責制”。大量的工作是在制度的實施階段,因此有必要把制度的建立者與制度的推行者的責任統一起來,即對制度的建立者進行制度推行問責。這樣既可以制約盲目的制度建設,也有利于增強制度的可行性。休眠制度問責之日就是制度落實之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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